新疆理工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日期:2024-05-12 20:09:5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落实教育部 2002[06]号文件精神,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学生社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疆理工学院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学生宿舍秩序

 

第六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进入学生宿舍,支持与配合学生社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注意保持学生社区的整洁、美观,不在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上乱写乱画。自觉维护学生社区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得任意践踏草坪、花坛。

第八条  广告、通知、海报等宣传品,应张贴在指定的宣传栏内,不得在其它地方随意张贴。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社区内乱摆摊设点,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出租、推销及其它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社区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社区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三章  文明礼仪

 

第十二条  尊敬师长,在学生社区内遇到老师应主动问好。

第十三条  尊重同学在文化、个性、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相互关心、宽容和帮助。

第十四条  注意个人修养,以礼待人,言语文明,举止得体,服饰整洁。

第十五条  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师值班室和宿舍楼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和杂物,自觉维护学生社区优美环境。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学习,禁止学生喝酒、吸毒、打架、斗殴,禁止学生参与任和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各民族大团结。

第十八条  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对自己的言论与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学生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对学生社区在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正常途径向学院有关部门逐级反映。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何形式的赌博、迷信、邪教组织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参与任何反动组织。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计算机时,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观看涉恐涉暴涉黄等内容不健康的音频视频;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进入内容不健康的网站。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须凭有关证件,经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在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学生不得出入宿舍楼。周日--周四晚上0:30学校统一熄灯,周五、周六晚上1:00统一熄灯,早晨8:00开灯。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活动室由宿管负责管理,进入活动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活动室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进行干扰他人作息、可能损坏公共设施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宿舍应建立轮流值日,自觉搞好宿舍内部卫生,保持宿舍整洁。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和调整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不准私自随意调换宿舍。

第三十条 宿舍内严禁饲养宠物、动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做饭。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将剩饭菜、茶叶等杂物倒入盥洗池内。

第三十二条  入住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新疆理工学院学生宿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在墙面和家具上贴墙纸,严禁使用吊床(椅),污染墙面和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和所在院部的安全、纪律教育和管理,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所有学生必须住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校住宿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将请假审批单送至院部负责老师处,并给宿管办公室报备。

第三十五条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器电源。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注意防火防盗,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第三十七条  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不允许组织集体外出游玩活动,有特别需要的必须征得所在院部领导同意,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并明确负责集体安全的院部领导,方可出游。

第三十九条  在校区发现异常情况及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关于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参见《新疆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资产管理细则及人为损坏公物赔偿价目参见《新疆理工学院学生宿舍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后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疆理工学院学工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疆理工学院学生宿舍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增强全体学生爱护公物意识,为学生提供一个设施齐全,设备运行良好的住宿环境,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爱护房屋、家具等公物,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经管理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当设施完好无损或有损已赔偿时,由管理员签署验收单,学生凭验收单到总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只有学生在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好手续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毕业证或允许离校。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家具编号、宿舍门牌、宿舍楼号、宿舍楼公共场所的标识以及宿舍楼层号等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并管理。

第三条  新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设施财产确认表并签名,学生调换宿舍或退宿时,由宿舍管理员查验房间后,才能办理调房或退宿手续,家具、门窗、设施等如有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全室成员承担赔偿,若属故意损坏者,则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门锁为防盗门专用锁,每人一把钥匙(收成本费)宿舍门锁损坏时,由后勤服务中心维修人员负责修理;学生丢失钥匙,需补配钥匙。管理员必备每间宿舍钥匙,便于维修。

第五条  学生在住宿中发生宿舍门窗、玻璃、床、桌、凳等损坏须到本栋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属缴费维修的应先缴费或承诺自费,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维修,找不到责任人时,修复后由该室学生均摊。

第六条  因人为损坏宿舍楼财产需维修而产生的费用或赔款要交至财务处,作为维修专项资金,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学生不得将房间内家具搬出宿舍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以外的学校家具搬入宿舍。

第八条  学生宿舍楼按住人标准统一配备家具和电器,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家具和电器,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墙纸、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家具、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整洁。

第九条  在夏秋季节,为驱蚊点燃蚊香,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严禁直接放置在家具及地板上。

第十条  学生宿舍所需卫生工具、卫生用品、文化建设、低值易耗品由学校职能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不准改变寝室内部建筑结构,严禁在室内墙壁乱贴乱画。

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玻璃破损;

2.木质室门、柜门、窗架断裂或破损;

3.门锁人为损坏或一学期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维修、钥匙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5.下水道人为堵塞;

6.水龙头断臂;

7.插座、开关板断裂或烧坏;

8.保险丝(空气开关跳闸)断开;

9.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10.床架(含护栏、蚊帐架)损坏、丢失;

11.人为损坏线路;

12.日光灯管、灯座人为损坏或一学期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维修;

13.安全防护及公共设施人为损坏;

14.电热水器人为损坏;

15.其他需学生自费的维修项目

   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板、墙面自然损坏

2.水管接口处漏水、水管破裂

3.电表故障或换新

4.日光灯管、灯座一学期内自然损坏维修二次(含二次)

5.门锁损坏维修二次(含二次)

6.线路自然故障

7.安全防护设施自然损坏

8.其它非人为损坏

第十二条  新生入住前,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水电暖维修,配齐家具,为新生保证良好的住宿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有偷电、破坏土木水电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新疆理工学院学生宿舍违规物品处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使用和存放违规物品的查收和处置工作,保障宿舍住宿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违规物品定义

违规物品是指学校未给予配备、且禁止进入学生宿舍的易燃、易爆、管制刀具、违规电器等物品。

违规物品种类如下:

①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煮锅、豆浆机、料理机等做饭器具。

②“热得快”、烧水壶、烧水杯、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电热毯、洗衣机、电冰箱等违规器具。

③私拉串联彩灯、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私接电线及附属物、带有变电设备的插座或设备、低质劣质有安全隐患的插板等。

④管制刀具、烟、酒、打火机、蜡烛、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其他有可能危及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⑤带有宗教色彩的所有物品。

⑥吊床、吊椅。

⑦在宿舍从事盈利性商业活动所使用的一切器具。

⑧未经学院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一切电器设备一律禁止使用。

  二、违规物品检查及收缴

   1、检查主体

学院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及其他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部门,有权对学生宿舍使用和存放的违规物品进行查处、没收,并告知所在院部。

  2、文明检查

检查人员在查收学生宿舍违规物品时,需佩戴合法标志(如工作牌、人员证明或袖标等),轻敲门进入;若无人在宿舍,由本栋楼宿管员用钥匙打开被检查宿舍门,文明有序检查,且检查人员必须保证两人以上一同检查。

   3、违规物品查收及收缴

参与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违规物品的宿舍或者个人开具“违规物品没收通知单”,并将查收的违规物品交至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社区管理负责人应在指定位置妥善存放。

三、违规处理

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将违规物品没收,并通知所在院部及辅导员,对违规物品所有人或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视情节由各院部依据《新疆理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出具处理意见。

四、物品处置

已没收的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烟酒、违规电器等概不退还,每学期末由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处置。贵重物品在学期末予以退还。

五、附则

本规定由学工部学生社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