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我校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本科生人数的5‰以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
(二)无资助上学的孤儿;
(三)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均伤残,需享受社会救济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无健康劳动力,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者;
(六)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变故,无健康劳动力者;
(七)其他确需减免者。
第八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在一学年的学费中进行减免,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学生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2000元学费;
三等:减免1000元学费。
第九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等: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
二等:优抚家庭子女,家庭中父母均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学生;
三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变故,或学生本人患重病,家中无健康劳动力,无力支付全部学费的特困生。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减免程序
(一)减免学费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办理,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于九月进行(新生每年十月份进行,减免当学年学费)。
(二)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三)院(部)在认真听取班委会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在院(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学校审核批准,将审批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五)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上学年及当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二)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四)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五)不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意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各类公益劳动者,在校期间没有勤工俭学和志愿服务记录者,或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工作不认真被用工单位辞退者;
(六)上学年及当前生活学习过程中日常消费超出本地区普通家庭水平的,有赌博、抽烟、酗酒、迷恋游戏等不良行为者;
(七)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后30%者;
第十二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院(部)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或申请国家助学货款缴纳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七)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已办理学费减免满60天,仍不缴费的,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九)根据以上规定,令其补齐已减免的学费,仍不补齐者,取消下一学年减免资格,按照《新疆理工学院学生完费注册实施办法(试行)》中未交齐学费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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